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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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化,是当事人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必须准确、具体。如粮食,不能简单写粮食,应具体写明是小麦、玉米还是大豆、高梁。在使用地区性习惯名称时,当事人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如南瓜,南方一般称“南瓜”,而北方一些地区则称“窝瓜”、“北爪”。

2、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

对于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必须具体、准确和统一。产品数量应按照国家下达的定购计划指标签订;有些则需要由当事人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协商确定。计量单位也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有些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3、产品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品种、规格和质量(等级)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于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商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4、产品的包装

包装物的.标准,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双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包装物可以多次使用的,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回空)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的附件。

5、产品的价格

产品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协商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提)货期限和地点

农副产品交(提)货期限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明确规定。对一年收获两季以上的产品、季节性较强的产品、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必须由供需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不得签订没有具体交(提)货期限和地点的合同。

有些农副产品因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热的,交货日期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后。

7、交(提)货方式

交(提)货方式,一般有送货、取货、代运、义运等方式。采用何种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历史习惯协商确定。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送往接收点;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需方提货;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的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需押运,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派人押运。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

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9、货款的结算

货款结算,应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办法和结算时间。结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合同中应注明双方的开户(结算)银行和帐户名称、帐号。

结算货款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需方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扣款项。

10、产品的验收

合同应对产品的验收地点、验收方法、验收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在检验中如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请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裁决。

11、违约责任

12、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钱货两清者外,各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