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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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法人的联营组 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 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

(一)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二)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 1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 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 资料。但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回资金或交纳 使用费的不在此限。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 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

第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 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 术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第六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包括:

(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 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 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该条所 称的技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学成果登记书等确 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

第八条 就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技术合同,由有关科学技术 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七条所称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是指具有重大经济 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符合发明一等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 一等奖的技术成果。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前就交换技术情 报和资料达成书面保密协议。当事人不能就订立合同达成一致的,不影响保密协议 的效力。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就相互关连的几个科技项目或者几类技术合同合订为一个合同,也 可以分订成几个合同。

第十二条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 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订立下列技术合同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履行必要的手续:

(一)就列入国家计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订立的合 同,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审批。

(二)就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的合同,由核定 密级的机关审批。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审 批。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合公告后 生效。

(四)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 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合同,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当事人就前款各项订立合同前,已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 行了必要手续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成立;订立合同时未经有 关机关批准或者未履行必要的手续的,合同自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履 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研究开发技术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 责任,协商议定。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可以采取一次总 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 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 术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 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 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得要求 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应 当返还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绽定财产抵押。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的,抵押权人可以从抵 押财产中或者将抵押财产变卖、折价后优先获得清偿。合同履行后,所抵押的财产 应当返还。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流通的财产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八条 由第三人作保证人的技术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也可以另行订立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条款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和保证人在合同签名、盖章后成立。 附有保证合同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生效。保证人是 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关系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人承担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但是,保证人只对担保的部分承担责任。保证人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追偿。没有相应的独立支配的 财产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