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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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通过审议,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天津湿地总面积

29.56万公顷

5大类

滨海湿地 河流湿地 湖泊湿地 沼泽湿地 人工湿地

4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七里海 北大港 大黄堡 团泊

重要湿地内禁止的行为

猎捕野生动物 采挖野生保护植物 挖砂取土 开垦烧荒 填埋排干湿地

取用截断水源 倾倒垃圾 排放污水 引进外来物种 破坏监测设施

为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本市湿地总面积为29.56万公顷,具有湿地类型齐全、生态功能多样、湿地动植物资源丰富的特点,主要包含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等5类。目前有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4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880平方公里。

“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影响,致使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国家尚未出台将湿地作为一类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同的部门管理方式也各不相同,从而难以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强化湿地保护责任落实,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对加强湿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解析,《条例》共31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名录、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四章。

《条例》规定,保护湿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在规划与名录方面,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湿地,应当纳入重要湿地予以保护。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未经认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监督与管理方面,规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在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条例》明确了重要湿地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挖砂取土、开垦烧荒、填埋排干湿地、取用截断水源、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引进外来物种、破坏监测设施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