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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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责任,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制定了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安全和维护管理,明确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责任,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验收和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以下统称为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安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是指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审查工作,严格控制建筑玻璃幕墙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安全维护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政策鼓励)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鼓励使用安全、轻质、环保、节能的外墙材料,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设置应急击碎装置并予以标识。

第二章 建筑玻璃幕墙建设要求

第六条(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对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依法对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设计要求)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立面设计,按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和《玻璃幕墙光热性能》的要求,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及安全性分析,对玻璃幕墙部位进行专项设计,选择符合规定的型式、构造和材料,防止玻璃幕墙坠落以及对周边光环境产生影响。

第八条(结构安全性论证)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在安装施工前组织玻璃幕墙方面的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玻璃幕墙安全性进行全面论证,论证结果作为玻璃幕墙施工和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除应当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满足《玻璃幕墙光热性能》的要求。

变更建筑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条(材料要求)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应当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和《玻璃幕墙光热性能》的有关规定,且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必须经强制性认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未经认证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施工要求) 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玻璃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建筑玻璃幕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纳入总承包管理。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筑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出具建筑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验收要求)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完备的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的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第十四条(使用维护说明书)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应将《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移交给建筑物的所有人。

《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设计使用年限、日常使用、维护、检修要求,易损部位结构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式,施工单位保修责任,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少于三年,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五年。

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应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一年后应当再进行一次检查和调整。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第三章 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责任主体)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承担。建筑物的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是安全责任人。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筑物的所有人将玻璃幕墙管理工作职责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安全维护合同中明确约定玻璃幕墙维护和检查的具体的内容、方式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接受委托作为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责任人的,建筑物的所有人负连带责任。

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上添加其他构件的,该构件的'添加人应当承担安全维护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维护责任)安全责任人应保证玻璃幕墙正常使用及安全可靠,并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以及《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安全维护合同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玻璃幕墙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及日常维修、更换改造等工作。在实施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工作措施时,应在行人易于注意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二)设置玻璃幕墙日常巡查专责人员,并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标识玻璃幕墙日常维护专责人员联系电话、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电话。日常维护专责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三)建立建筑玻璃幕墙的日常管理档案,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以及日常养护、维修更换、应急抢险等资料。

(四)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抢修排险工作,并对因建筑玻璃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五)保证用于日常管理和履行安全维护责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持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情况年度备案申请表、上一年度开展的玻璃幕墙检查、安全性鉴定、更换改造、应急处置等资料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安全维护费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改造等相关支出,可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有玻璃幕墙建筑物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日常巡查)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安排玻璃幕墙日常维护专责人员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隐患报告、跟进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建筑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

(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安全责任人应当配合原施工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五年应自行组织一次检查。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满十年的,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连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保修期满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四)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专项检查)遭受冰雹、台风、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后,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应当及时对可能受损建筑的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性鉴定)建筑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等现象的;

(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目标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且每年鉴定一次;

(五)幕墙使用期满十年的,应在使用期满十年后的半年内及以后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鉴定;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形。

鉴定单位开展安全性鉴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日常维护保养)安全责任人应加强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日常维修保养,正确进行玻璃幕墙室内、外表面的清洗,不得随意拆卸玻璃幕墙上的材料,不得添加影响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的其他构件、增加玻璃幕墙的附加荷载,确保玻璃幕墙各构件正常、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维修更换)经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群众反映等途径,发现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解除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