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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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大全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一

申诉人:王**,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职工,住**县**镇***村

联系电话:

被诉人:******有限公司××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理

单位地址:**县城 (办公室)。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1、被诉人补足2002年10月至2004年12月期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4160元及经济补偿金1040元共计5200元;

2、被诉人支付1996年1月至2006年11月休息日加班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3、被诉人支付2002年1月至2006年11月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4、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6750元共计20250元;

5、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县邮电局于1998年9月16日分为**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两家,1999年11月份,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从**县电信局分出,后**县电信局先后更名为山东省通信公司××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县分公司。

我自1995年9月16日到**县邮电局工作,虽用人单位历经几次分离、更名,但我一直在被诉人处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以局为家,认真工作。

谁知,被诉人却无视劳动法律、法规与不顾,强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诉人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强行按排职工加班加点,而且除春节轮流值班外,其他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都正常上班,被诉人不但不按排补休,也从未向我支付任何加班劳动报酬。2002年10月至2004年12月,被诉人支付给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4160元。

综上所述,被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特申请贵院依法仲裁,以实现我的仲裁请求。

此致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

  20××年*月*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二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5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5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30000元( 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三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921元;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12700元;

4. 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587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00元;(2009年4月份加班费)

6.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7230元;

7.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3210元;

8. 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 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321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09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09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调岗协议;

3.工资条复印件;

4、律师代理费收据。